合同的分類,是指基于一定的標準,將合同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一般來說,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類:
一、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jù)法律是否明文規(guī)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賦予其特定名稱及具體規(guī)則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15類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都屬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規(guī)定之外,一些單行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些合同關系,如《擔保法》中規(guī)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保險法》中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城市房地產法》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等。對于有名合同的內容,法律通常設有一些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大多為任意性規(guī)范,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法律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法律關于有名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主要是要規(guī)范合同的內容,并非要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從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來看,為了規(guī)范合同關系,保護合同當事人權益,各國合同立法都擴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圍,但這種發(fā)展趨勢并非意味著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大大加強,而是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合同關系,促使當事人正確訂約。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guī)則的合同。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有名合同的范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梢姡斒氯丝梢宰杂捎喠o名合同。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區(qū)分意義主要在于兩者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不同。對于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無名合同,則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另外,因為無名合同的內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規(guī)則,因此,也可以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guī)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對無名合同進行處理。例如對旅游合同來說,其中包含了運輸合同、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多項有名合同的內容,因此可以類推適用這些有名合同的規(guī)則。
二、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jù)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一方的權利正好是對方的義務,彼此形成對價關系。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有獲得價款的權利,而買方正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反過來,買方有取得貨物的權利,而賣方正好有交付貨物并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僅有一方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并按期歸還借用物的義務;又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只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的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比較少見。
1.二者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有區(qū)別。雙務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各基于合同負擔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是以他方負擔義務為前提的。只有在雙方均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以后,才能達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因此一方當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經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義務;反過來說,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雙方當事人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單務合同中,因為只有一方負擔義務或者另一方雖然負有義務但其所負的義務并不是主要義務,不存在雙方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和牽連問題,不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向負有義務的一方提出履行請求時,對方無權要求同時履行。因此,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
2.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則對于其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權要求違約方返還。但在單務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況。
三、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jù)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給予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shù)模缳I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實踐中,無償合同數(shù)量比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雙方既可以約定是有報酬的即有償?shù)谋9堋⑽?,也可以約定為沒有報酬即無償?shù)谋9?、委托?/p>
需要注意的是,雙務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不一定就是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須向出借人支付報酬,但屬于雙務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義務,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qū)分有以下意義:
1.對義務的要求程度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雖不能被免除全部責任,但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要比無償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對主體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設立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但對于一些法律上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四、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數(shù)的合同都屬于諾成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實踐合同中,僅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贈與合同,必須由贈與人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須要寄存人將寄存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實踐中,大多數(shù)的合同都屬于諾成合同,少部分為實踐合同。
區(qū)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意義,主要在于這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使用借貸、保管、運送、贈與等屬于實踐合同,但這種分類并非絕對的。例如就運輸合同來說,據(jù)我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規(guī)定,貨物運輸合同即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又如,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具有救災、扶貧性質的贈與合同,也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jù)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準,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jù)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于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guī)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qū)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guī)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準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guī)定某種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六、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jù)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獨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丙為擔保乙償還借款而與甲簽訂保證合同,則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主合同,甲丙之間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
區(qū)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lián)系,即從合同具有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效;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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